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销售服务代理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本项目营销策划
(1)根据项目进度及甲乙双方工作计划,形成例会制度,乙方专案工作组参加本项目例会及工作讨论,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反馈。甲乙双方可应甲方需要参加本项目相关的不定期的讨论。
(2)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向甲方提报项目市场、客户调研报告,产品定位和产品解决方案的客户反馈和修订建议,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营销策略总纲》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3)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4)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为:年度、半年、季度、月度。
(5)乙方指定专职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本合同服务期限
2.1起始终止日期:起始日期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生效,终止日期至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为止。
2.2自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代理人员应进场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法律权利及行为能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法律权利及行为能力。
3.3禁止招募条款: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以及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一年内,在没有获得到另一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属集团公司、关联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招募或雇用根据本合同由另一方委派为此项目提供服务的现任或前任(在离职后不超过3个月)员工。
第四条双方权责
4.1甲方权责:
4.1.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以及甲方要求等,如以往已经提供则不必再行交付;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楼盘销售百问》(乙方负责整理,甲方给予标准答案并签字确认)、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及合法并承担因上述资料缺失、延迟提供等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1.2甲方派驻一名销售现场负责人与代理公司的销售经理日常对接,负责与销售相关部门(设计、施工等)、相关岗位人员(签约、按揭办理、物业等)的协调与对接,现场财务、物品、信息、环境等方面的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对整个销售现场的工作进行监控。
4.1.3房号及销售折扣管理:甲方现场负责人是楼盘正常销售期间唯一房号销控人,必须保证房号信息的公正、公平。严禁擅自委托他人代为销控,折扣管理透明化、公正化,统一向销售代表传达,并及时报审。
4.1.4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经双方共同认定)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
2、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4、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4.1.5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短信宣传费、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及使用费等日常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4.1.6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含诚意金、VIP卡费用、正式定金等)、购房款(含首期款、银行贷款等)等一切客户交纳的与购房有关的款项,甲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乙方协助办理。
4.1.7关于设计、规划、工程质量与物业配套方面的问题客户,由甲方主导,乙方配合,出面解决;关于销售服务、签约方面的问题客户,由乙方主导,甲方配合,出面解决。
4.1.8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策划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院、广告公司等)以外的第三方。
4.2乙方权责:
4.2.1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4.2.2乙方的服务内容:为本项目全程提供的销售服务。
(一)市场调研服务
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二)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1)在正式驻场前一个月,乙方组建本项目的销售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所有人员应向甲方备案,并不得更换。案场配备1名销售经理,1名策划经理,1名主策,1名后台,置业顾问10-12名。项目销售人员需经甲方进行说辞考核,予以确认后才可进场开展工作,若甲方对所配人员存有异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如确实不满足岗位要求的,乙方须更换相应岗位人员,如不更换甲方可停止付费。销售项目经理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直属项目总定期巡盘检查,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在销售淡期(例如:春节前后)和销售空档期(例如:前一期物业销售达到95%销售率后,后一期还有3个月以上时间才能发售)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驻场人员。如项目本合同当期受托物业销售率达到95%(含)以上,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合同。
(2)销售现场管理:乙方配合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3)客户接洽: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4)客户信息管理: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用友系统、明源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5)前期客户积累: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6)签订认购书: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7)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预(现)售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指标,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8)甲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收集客户按揭贷款资料:乙方负责收集客户办理按揭贷款资料,并将上述全部资料转移至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
(9)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销售价格及合同格式,非经甲方口头或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销售底价或超出当期销售优惠幅度与认购者修改甲方审定的销售价格、《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
(10)案场管理:代理公司团队人员需要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安排,由甲方指定项目对接人每月进行配合满意度评估。
(三)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1)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
(2)乙方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3)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报送各类《销售报表》、《来电来访周报》、《营销总结》等报表。
(4)甲方自行负责项目水、电、电话费等缴纳。
4.2.3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如乙方违反本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自行将折扣价补足或返还已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且乙方向甲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套房屋,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不予向乙方支付任何佣金。
4)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若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销售经理。
5)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欺骗、欺诈等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客户的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于甲方政策变动原因导致的除外。
6)乙方应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的付款进度及购房人的还贷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在购房人延迟付款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审核盖章,乙方发送书面催款函;在购房人贷款申请不被银行接受或无法获得足额贷款的情况下,负责向购房人发送告知函并催款。在因购房人延迟付款而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时,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负责对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乙方负责的内容严格遵守及执行。
a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b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
c在销售过程中,因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销控不当,重复收取客户定金或认购书及合同中的手写文字出错等相关情况产生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2.4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双方据此确认结算单;甲方根据销售单位实际回款金额(包括首期款、按揭放款、一次性付款等各笔款项之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若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推迟入伙、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原因,导致客户不能交首期房款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认购书时结束,乙方正常收取该部分代理费。
4.2.5乙方负责人至少每月参加2次项目例会,参加项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汇报会议,以保证项目服务质量及销售提升。
4.2.6甲乙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后,乙方不能在项目周边2公里范围内再增加代理竞品项目的代理销售业务。
第五条服务报酬
5.1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5.1.1销售代理服务费: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报酬。
5.1.2代理费率(递增补差):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随代理期内实现的面积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递增而递增,并在执行较高费率进行结算时,甲方对之前已支付的较低费率阶段的代理费根据较高费率进行重新计算,差额部分甲方予以补足,差额部分结算由甲方于目标完成的次年连同当月代理费一并支付予乙方,依此类推。
即代理费=乙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取代理费。
5.1.3结算方式:佣金结算以全款清为原则,全款清后进行代理费用结算。每月按佣金95%支付,剩余5%预留进行年终考核结算(以下统称考核金额),考核参照附件1考核打分表,考核平均分数高于等于90分按%结算考核金额,考核分数80-89分按90%结算考核金额,考核分数低于80分按80%结算。
5.1.4项目签约完成,是以生成合同备案号为签约完成依据。
5.1.5特价房源按八折进行佣金结算。
5.1.6乙方的代理费率确定如下:
项目乙方年度签约任务为套,任务计算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2.1)条约定时间为准。项目基础代理费率为1.5%,若因项目年度签约任务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根据下表实际完成签约进行代理点位降点或提点。
5.1.7年度回款额考核,乙方根据甲方上月末制定的月度任务进行分月指标完成。
5.1.8日常管理行为的奖罚考核,后见《案场管理制度》。
5.1.9日常工作类考核,按任务进行阶段性考核。
5.2结算时间及程序:
5.2.1乙方每月15号将本月结算单(结算期间为:上个月1号至上个月月末最后一日)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收到后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5.2.2乙方在收回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代理费发票,乙方提交的代理费发票金额甲方审核修订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5.2.3如参加全民营销激励的房源,需按审批政策将对应奖励金额在代理费中扣除。
公司全称:
银行帐号:
汇入地点:
开户银行:
本合同终止后,在本代理期内已交齐首付、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单位,均视为乙方取得的成交客户,甲方应于该成交客户交齐全部房款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单位全部代理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的进场确认书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6.4在本合同期内,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其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并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遵照下列方法确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赔偿金为守约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合同自然解除。
6.5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变更的,本合同对新产权方继续生效,并保证受让方承认及继续履行本合同,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外签订协议,若乙方因此丧失了代理权,则甲方给予乙方补偿人民币30万元整。无论如何,甲方都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售出部分的代理费。
6.6乙方须在合同附件中提交代理项目年度销售分解至月度销售计划,甲方按分解计划每月度进行考核。若乙方连续2个季度未能全部完成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7甲乙双方不得在未征得对方同意时,单方面违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任何决定,否则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在10日内撤场。
6.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内容,应按照合同附件处理,如导致甲方遭受客户投诉或行政机关处理的,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如乙方未能妥善解决、引发纠纷、诉讼由乙方承担甲方为解决该不利后果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赔偿金、补偿金、和解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及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失额20%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词语解释
7.1“开盘日”:是指本项目在吴忠地区的公共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在甲方未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正式发售日且双方未对开盘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开盘日为在符合开盘销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甲方关系客户除外)。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开盘日为多个。”
7.2“单位”: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7.3“售出单位”:是指已交首期房款并签订完《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房屋单位,售出面积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售出时间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7.4销售均价=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 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建筑面积。
7.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7.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因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7.8明源系统:指乙方公司对客户统计的专门系统,系统归乙方所有,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7.9推迟入伙:指甲方未按照正常时间交房,所导致客户延迟收房的情况。
7.10销售额:指项目各物业类型实际的认购金额。客户缴纳定金并签定认购书即算作成功认购。
7.11签约额:指客户缴纳首期款并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物业的实际金额。
7.12回款额:指销售公司实际销售各物业实际到账金额。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在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如授权委托人签字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
合同附件1:代理公司考核制打分表
备注:以上扣罚分数月度记录,年底统一按合同5.1.3要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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