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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

来源:营销策划 时间: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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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集团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的任免、聘用、解聘等事项,必须作为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二)依法管理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严格按公司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办事,不断规范办事流程,依法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任人唯贤原则。公司选聘的各类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根本标准,综合考察职工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

(四)适才适用原则。公司用人必须根据每个人的专长、能力、优缺点、志向和条件,最大限度实现每个人的职位与其能力基本匹配,保障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考试考核原则。必须坚持重实绩的用人导向,通过考试、考核,以实际做出的贡献、取得的业绩为依据正确评价职工优劣,并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做到择优录用、择优选拔、择优晋升。

(六)结构优化原则。必须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保持职工队伍在性别、学历、知识、技能、年龄、特长、性格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并通过不断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来提升整体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七)激励约束原则。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正确处理好信任与监督、授权与约束、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相信和依靠全体职工,又要加强对职工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人力资源规划、计划、招聘、甄选、试用、录用、异动(调动、借调、轮换、辞职、辞退)、退休、培训、考评、薪酬、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及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集团公司人员招聘或人才引进工作方案;

(三)研究决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四)研究决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免事项;

(五)研究决定向参股子公司决策机构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集团公司职工薪酬、福利政策及改革方案;

(七)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及考评结果;

(八)研究决定集团公司评先选优工作方案及评选结果;

(九)研究决定公司裁员计划及实施方案;

(十)研究决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处分及开除职工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及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人员招聘或人才引进工作方案;

(三)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四)审议批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免事项;

(五)审议批准向参股子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等事项;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及改革方案;

(七)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及考评结果;

(八)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裁员计划及实施方案;

(九)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评先选优工作方案及评选结果;

(十)审议批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处分及开除职工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力资源规划;

(二)拟定集团公司人员招聘或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三)拟定集团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及改革方案;

(三)拟定集团公司年度、月度绩效考评方案;

(四)拟定公司评先选优工作方案;

(五)提请任免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副总经理;

(六)拟定向参股子公司派出重要管理人员的推荐方案;

(七)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职工、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人员,依照党纪国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八)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关于人力资源的决议、决定;

(九)组织实施集团董事会批准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及改革实施方案;

(十)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机构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情况,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十一)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十二)组织实施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综合部是人力资源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总总经理领导下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是人力资源的具体使用和直接管理者,应配合人力综合部共同做好人力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八条各单位应于每年的的1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人力资源规划。部门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置;

(二)职能配置;

(三)岗位设置;

(四)岗位说明书;

(五)人员需求计划(包括编制人数、在编人数、离职人数、预计离职人数、缺编人数、增编人数及到岗时间等)。

第九条每年的12月底以前完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工作。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团公司管理层架构及各部门设置方案(包括保留、撤并、新增);

(二)管理层职责分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方案;

(三)人力资源结构分析;

(四)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五)人力资源引进、招聘渠道规划;

(六)人力资源培训规划;

(七)人力资源成本预算(招录用、培训等成本);

(八)薪酬福利预算(包括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

(九)职工职业规划;

(十)其他需要规划的内容。

第十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应当上报万山经开区管委会、区财政局批复或备案。

第十一条已批准的集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规划需要作出适度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报万山经开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规划生效后,应当下达各单位当年的人员编制数、招聘或引进人数、离职人数、异动人数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在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组织实施的人员招聘或引进工作,应编制人员招聘(引进)方案,由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职位)及数量;

(二)招聘或引进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招聘渠道与方式;

(四)招聘简章或公告;

(五)招聘进度安排;

(六)招聘费用预算。

第十四条人员招聘(引进)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招聘的各项准备工作(联系和开发招聘渠道、掌握招聘资源、建立人才库,以及准备测评工具、考试题库、结构性面试提问指引等),及时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五条招聘可以采取人才会、人才市场现场招聘和网上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应聘人员甄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筛选材料,确定拟初试的应聘人员名单;

(二)将应聘人员信息填入《人才信息表》;

(三)通知应聘人员到公司进行笔试、面试;

(四)综合部组织笔试、实际操作测试;

(五)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综合部负责人组成面试初试组,对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初试;

(六)普通职工岗位应聘人员由分管副总经理进行面试复试;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分别进行面试复试。

第十七条对应聘人员进行的笔试,分为职业素质测试和专业知识测试两个部分。

职业素质测试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评定结果;专业知识测试、实际操作测试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和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面试初试结束后,应根据笔试、实际操作测试、面试初试情况填写甄选结果统计表,确定进行面试复试名单。

应聘人员面试复试结束后,对合格的应聘者应确认试用资格并告知其报道时间。

第十九条列入试用名单的应聘者,应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包括家庭情况、从业单位、同事的主观评价、有无违反职业道德污点、有无犯罪等),并通知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试用人员报道后,由综合部组织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方能正式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必须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二)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获奖证原件(留在复印件);

(三)无犯罪证明材料;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

第二十二条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录用人员必须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有关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登记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

第二十三条入职人员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历史、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组织架构、机构设置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经营计划;

(三)公司规章制度;

(四)职业道德及廉洁从业教育;

(五)办公礼仪;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入职培训完成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培训情况归档并及时通知用人部门接收入职人员。

用人部门接收新入职人员后,应明确其工作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基本技能等内容开展岗前培训,并将岗前培训报告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被录用人员办妥入职手续且入职及岗前培训合格,公司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一般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不约定试用期或者提前转正的,应由入职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职工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组织考评,考评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经逐级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予以转正。

拟担任或试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职工转正,应当报公司党委研究同意。

第二十九条转正考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态度(包括遵守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情况、团队协作意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个人表现);

(二)工作胜任能力;

(三)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原则上二年一签。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选择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一)试用期满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徇私舞弊,侵占、贪污、挪用公司资产,收受商业贿赂的,给予开除。

(五)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与其他单位签订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经公司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职工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正式职工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属于本办法二十六条第二款范围内的职工提出辞职的,必须报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并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免去其职务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解除劳动关系时,离职人员应与公司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的不得离职。交接的范围包括:

(一)文件档案(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账本、报表、个人工作记录本、U盘等属于公司的文件资料);

(二)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包括公务车辆、电脑、办公桌椅及电脑密码、办公软件、业务软件、财务软件登录密钥、钥匙等);

(三)分管或承担的工作已开展未完成事项、待处理事项、紧急事项、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四)结清所欠公司的债务;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内容。

第六章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职工教育培训规划,报集团公司常委研究同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管理层依据职工教育培训三年规划,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定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三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培训的目的与目标任务;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与内容;

(三)教育培训的范围与规模;

(四)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时间安排;

(五)教育培训的经费与师资来源;

(六)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年度职工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取消当年参与评先的资格,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七集团公司鼓励职工个人通过自学晋升学历、获取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相关鼓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三十八条职工薪酬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公司根据实际制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职级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件工资;

(二)绩效工资:是指体现劳动效率、与职工绩效挂钩的工资,包括提成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

(三)津(补)贴:是指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之外给予职工的补充工资。

第三十九条试用期工资按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实习人员工资可参照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发放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低于万山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条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批准并报区财政局、万山经开区管委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每个月10日以前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造上个月的工资册,按审批程序报董事长审批后送财务部门发放。

第四十二条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工资总额14%提取,专门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福利部门经费、职工慰问等福利项目的支出。

向三人以上多名职工发放福利费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发放人员名单和发放标准,按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三人以下的临时性职工困难补助且总金额不进过5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必须于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完成下年度薪酬福利预算的编制工作。

公司薪酬福利预算是公司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复核、审批、下达、执行、跟踪、监督、决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逐年适度提高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临时性、季节性、短期性用工,可聘用临时工或使用实习生,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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