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赫尔墨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年12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依法作出()苏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无锡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无锡赫尔墨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墨斯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1月5日指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赫尔墨斯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赫尔墨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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