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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启用未公布营销方案,算严重违

来源:营销策划 时间:2025/3/28

员工迫于业绩压力,在履行本职工作时,使用了公司尚未发布的团购营销方案。对此,公司认为该团购方案系公司机密,员工擅自启用,存在泄露公司秘密,违规操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辞退,这合理吗?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来龙去脉

年9月9日,周某入职某地产公司,任置业顾问。同日,周某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如周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公司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并确定“公司尚未公布的设计方案、策划方案等,属公司秘密,应予以保密”。年月17日,周某签收了公司某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在销售过程对客户虚假承诺并经核实,公司可辞退(员工)”。

年月16日,周某经所在部门主管同意,使用了公司尚未发布的团购方案进行对外宣传销售,并收取了客户的意向金。年4月25日,公司发现后对该部门相关人员(含周某)进行通报处罚。年5月2日,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出现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解除与周某能的劳动合同关系。

年5月26,周某收到前述通知后办理了离职,但其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随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最终诉至法院,引发本诉。

法院点睛

庭审中,周某称自己使用涉案团购方案,系部门直属领导安排,且自己后续也配合公司于客户沟通,处理退还,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系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任何认定“严重违反”,一般应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如劳动者主观有无恶意、是否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经教育后屡教不改,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等。

在本案中,通过公司的处罚通告内容可知,泄露公司团购方案的人员,并非仅周某一人。公司未能证明周某系为了个人业绩,通过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公司尚未公布的团购方案,泄露给他人和将收取客户的意向金据为己有。因此,周某并无主观恶意。周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不合法,属违法解除,并判令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笔者悟言

令无从则无序,度非善则难从!制度是合理且良善,才会得到更好地遵从,而且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充分考虑适用者的过错。否则,一味盲目的执行,只会招致自身更多的麻烦。

往期推荐明明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买社保,为何劳动者以此解约却得不到赔偿?员工在职被收押金,离职后因项目未完被拒绝返还,这理由合理吗?公司未安排离职体检解约,被员工索要二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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