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是绝好的加盟机会啊
别怕,我先签了再说
反正加盟商有单方解除权
实在不想做了再解约
钱都能退的,不会有任何损失"
看了上期对加盟商的单方解除权的介绍,有没有人会这样想?
但单方解除权真的有那么好使吗?能随意签加盟合同,想解约就解约,想退钱就全退吗?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情简介年5月9日,阮某与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合作费元,某典餐饮公司授权阮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开设该品牌店,并向阮某提供品牌使用、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
合同签订后,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元,双方依约进行店铺选址商议。
但在这一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阮某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阮某诉称某典餐饮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仅提供平面设计图与设备清单,未履行任何实质性的义务,某典餐饮公司己违约。
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某典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元、资金占用费.94元。
被告某典餐饮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阮某诉请。
合同之所以没有继续履行下去,是阮某自身的原因,阮某不想再开店,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我方无法履行后续的合同义务,并导致最终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不具备解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阮某与被告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予以解除,被告某典餐饮公司返还原告阮某加盟费元,驳回原告阮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典餐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通过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方式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被告在限定区域内对“皇某”品牌的使用权及由被告提供的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服务,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支持,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基于涉案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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