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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淄博市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营销策划 时间:2022/8/9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场监管在身边、贴心惠民办十事”活动,对民生领域5大类虚假违法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着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现再次公布9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淄博锋泰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即买即住将军路、一中旁—m2一线水景房,参观有礼、认购有礼、签约有礼、首付有礼、成交有礼、活动期间成交即可砸金蛋免费领家电”等内容,该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未明示所附赠商品的品种、规格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年7月,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中未表里赠送的具体情况,容易引发争议,甚至误导消费者错误消费,且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诉回报承诺...”。在现实生活中,房价随市场供求关系、国家调控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

二、淄博嘉美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租金回报率高,以万象汇实例来看,五年内租金翻2.5倍”“酒店式托管公寓直签麗枫酒店,坐收租金,保证收益的稳定性,15年无忧托管,年回报率约6%,月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20%-30%”“你买铺我管租,前3年15%投资收益一次性兑现”等内容,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年7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诉回报承诺...”。在现实生活中,房价随市场供求关系、国家调控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

三、山东万佳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出售商铺时发布印刷品和展板广告,含有“两亿投资,千万运营,收益有保障”、“20年商铺不动产增值每年上涨5%”、“一铺在手,收益无忧5-10㎡农超小金铺盛世发售精装小金铺总价7万起”、“20万客流日进斗金每平方米年收益约27万如按25%的净利润预测算,每平方可以净赚7万元”等内容,涉及面积的,未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年6月,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本案中当事人对投诉风险未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而且还对投资收益作出暗示承诺,同时广告中未表明建筑面积还在套内面积,误导了消费者,形成潜在风险,属违法行为。

四、淄博兔巴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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