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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和胜信息咨询服务部因年度报告超过报

来源:营销策划 时间: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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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中国(广东中山)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中山市和胜信息咨询服务部因年度报告超过报送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查,该单位于年11月11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年度报告,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报送期限,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当事人于年11月11日前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11月23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对中山市和胜信息咨询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中山市和胜信息咨询服务部成立于年04月13日,注册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彩虹路14号1卡B区(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鲁芳。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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