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刘佳
4月21日,记者从成都市“春雷行动”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暨“铁拳”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在“春雷行动”执法行动期间,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件、罚没.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64件,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成都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已经启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要案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同时,发布会公布了成都市“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医疗保健、虚假宣传、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查处的某电子商务平台广告违法、未履行公示义务以及格式条款违反规定案
年,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多起针对某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退款难和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等方面。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依法对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执法检查,对承载该平台运营功能的关联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平台存在宣传内容不实、使用绝对化用语、招商广告内容违反规定、未履行平台公示义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承载该平台运营功能的四家关联公司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总计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年9月13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储存的牛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雇佣工人正在将生产日期为年9月20日的牛油纸质外包装进行拆封,重新贴上生产日期为年8月25日的标签。该公司涉嫌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牛油自入库之日起至案发之日止一直储存于冷链库房,尚未出库,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虚假标注牛油的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牛油.92吨、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查处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中文标识的2台射频治疗仪及配件治疗手柄,货值金额42万元。经查明,相同编号的射频治疗仪和配备的手柄并未销往国内,当事人系从不合法渠道购进。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射频治疗仪(含配件治疗手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号令)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年7月23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线索移送,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初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年5月开始,在销售“曼瑜天雅”系列产品过程中,通过线下宣讲会,线上网络宣传等方式,利用其制定的“认购一定数量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会员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经营规则进行实际经营,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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