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37家企业因虚开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湖州#
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长兴益某营销策划服务部等37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37家企业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虚开被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37家企业涉及34家营销策划企业,3商务咨询企业,1家会务服务企业,虚开的金额从多万元至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州茂某营销策划中心,在年10月至年01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份,票面额累计.3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予以把握。
那么,湖州市虚开发票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呢?上述37家企业虚开的金额最低都达到了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湖州各级法院虚开发票罪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董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虚开金额.8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1.案例二:黄某甲、王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浔刑初字第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甲、黄某乙结伙采用挂靠、借用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报价,并与招标人的相关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结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分别对各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甲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对该三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庭审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3.1.案例三:祝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安刑初字第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共计.0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庭审中又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的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祝某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祝某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又补缴税款,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4.1.案例四:马某、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马某、木某某虚开发票(马某、木某某参与虚开发票金额共计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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